4月30日電據國家醫保局官網消息,日前,國家醫保局發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下簡稱《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指出,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乙類OTC藥品等相關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
《征求意見》共包括總則、《藥品目錄》的制定和調整、《藥品目錄》的使用、醫保用藥的支付、醫保用藥的管理與監督、附則6章35條。
《征求意見》提出,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化學藥、生物制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并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藥按規定程序納入《藥品目錄》。
來源:國家醫保局官網
《征求意見》明確,以下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
(一)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
(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
(三)保健藥品;
(四)乙類OTC藥品;
(五)破壁飲片、精制飲片等對標準飲片進行再次加工的飲片;
(六)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
(七)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
(八)納入診療項目收費的診斷試劑、檢驗試劑等;
(九)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征求意見》稱,國家《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甲類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較低的藥品。“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略高的藥品。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納入“乙類藥品”管理。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納入《藥品目錄》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納入“乙類藥品”管理。中藥飲片的“甲乙分類”由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征求意見》規定,參保人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診斷或治療為目的;
(二)診斷、治療與病情相符,符合藥品法定適應癥及醫保限定支付范圍;
(三)由符合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急救、搶救的除外;
(四)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費用,應當憑醫生處方或住院醫囑;
(五)按規定程序經過藥師或執業藥師的審查。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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